刑訴法回避規定
回避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以確保案件公正審判的一項制度。
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在法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
1、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2、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律師刑事辯護回避的情形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一、刑事律師辯護回避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主動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委托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二、刑訴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可能大家都知道對于審判人員來講,在訴訟過程中要適用回避制度,但其實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其實也是有回避要求的,只不過有關規定中對律師需要回避的情形要求不同。因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需要回避的對象范圍。說的簡單一些,關于律師的回避,在刑事訴訟中,同一個律師不能同時為兩個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
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 一、申請回避權是 訴訟 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擔任過本案的 證人 、鑒定人、 辯護人 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司法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回避。偵查人員在回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回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復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對回避也有專門規定。關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回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回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有權申請回避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犯嫌的法代、犯嫌的辯護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代、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而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的,回避的話是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簡述刑事訴訟回避的法定事由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中應當進行回避的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特殊理由: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后一訴訟程序;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3、死刑復核發回重審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的規定1、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2、回避的審查與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復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筆者認為,此條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及精神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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