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有多大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復制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了解并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復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一個好的律師的作用,在于運用其專業知識找到案件中有利于當事人的地方,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譬如一個當事人有取保候審的事由,但當事人因為不懂法不了解,律師經過分析案件發現了這個事由,就可以幫助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以下文章,供你參考:
辯護律師的作用,常見的幾個錯誤認識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但是,不見得每個委托人對以上作用都能正確認識,甚至存在以下常見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可以將死的辯成生的。這是不少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扎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于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范圍的期待,是不現實的,李天一等五人強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錯誤認識二:辯護律師沒什么用
辯護律師沒什么用,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系,或者不相信律師。這類人,不了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不了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辯護律師遇到這種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謹慎接受委托。
錯誤認識三:以結果論英雄
以結果判斷辯護律師的作用,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在這些人眼里,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通常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立即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么用。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顧案情的主觀愿望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序,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一。
錯誤認識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過一個治療過程才能完全康復,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而已。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委托人希望盡快能達到預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辯護律師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讓當事人獲得釋放,這只能是一廂情愿的想法。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序,在后續階段解決問題。
錯誤認識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特點就是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并沒有閱卷權,只有等到偵查機關偵查完畢,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閱卷。但是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師閱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開展全面辯護,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取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有了刑事辯護律師的存在,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由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受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通過充分刑事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國暉刑事律師也因為這一點,常常被犯罪嫌疑人委以重任,被其或其家屬請來為犯罪嫌疑充分行駛辯護權,獲得減刑或者無罪辯護。
刑事律師的作用很大,例如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唯一能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甚至給其帶來原本生活希望的,只有刑事律師。除此以外,刑事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可以了解到案件事情,亦可以在最佳的時機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及時讓犯罪嫌疑人恢復人身自由等等。
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搜集有利的證據,督促相關違法取證環節的工作,同時還對檢察機關的取證進行分析,排查相關證據是否卻等等。審判階段刑事律師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一切有利證據,用自己自身專業知識,與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為己方犯罪嫌疑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如下,可結合自身參考: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刑事案件請律師會有什么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蘇義飛律師解答: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例如:
律師能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為打官司作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律師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使法官從辯護中了解到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意見;
律師能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能抓住重點。
有一個問題,在這里必須說明一下,不少人認為,在法庭上,律師是一種擺設,最后還是法官說了算。這種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是這些人沒有正確認識律師的作用,按照以前“糾問式”的審理模式,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并不明顯。法院審判改革為“辯論式”庭審模式以后,每一個證據都要在法庭上質證,每一個事實都要在法庭上核實,大大地減少了法官的主觀性。應當說,一個優秀的律師,如果案情分析透徹,熟悉相關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隨意下判的。
另一種不正確的認識是,只要有理,請不請律師都行,其實也不然。
打官司是一種非常專業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一場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一個人都能夠對這全部的法規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摸清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權利。
對法律確立不懂的人,請個律師還是有些作用的,他可以利用法律的規定,幫助被告人,使法庭充分注意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法律規定。
為自己,提高官司勝率
主要是提供專業辯護,盡量爭取減輕所判刑罰
被刑事拘留后請律師有用嗎?
可以。刑事拘留期間,依法只有律師才能作為辯護人并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所需的材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以下是關于律師會見的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您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為37日,逮捕后的偵查期限正常為二個月;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間為一個月;法院受理后的審限一般為二個月。
但這只是正常程序所經時間,如果情況特殊的,經批準,各個階段的期限都可能會延長。所以具體的時間還是要由具體案情來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對于當事人來講,適合自己的刑事律師或者刑事律師事務所才是最好的。就像醫院就醫,感冒就不必要去浙一、浙二,小診所也可以看;反之,你想做開顱手術,那不去三甲醫院估計是不行。貨比三家,先電話咨詢幾個,篩選一下,對比對比,買東西都講究性價比,法律服務也是一樣,刑事律師的專業都在交談之中可以體現。刑事律師的思路很重要,方向大于努力,南轅北轍,走不到目的地。同樣,對于想找律所的執業刑事律師也一樣,律所要找適合自己的,寸有所長,尺有所短;大所小所,各有優勢,要結合自己發展所處的階段。
刑事案件請律師辯護管用嗎 律師的作用大嗎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復制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了解并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復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打官司過程中,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好的辯護效果和好的手術效果一樣,是委托人核心的需求,辯護效果是判斷刑辯律師專業程度的標準,成功案件的判決書是刑辯律師的王冠,而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書,是查詢比較律師專業領域及辦案效果的較公正較全面的平臺。聶昭洪律師,2004年執業以來,只做刑事辯護,專做刑事辯護,親辦和參與辦理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至2018年3月,親自辦理經典的成功案例百件以上
蘇義飛律師解答: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例如:
律師能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為打官司作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律師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使法官從辯護中了解到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意見;
律師能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能抓住重點。
有一個問題,在這里必須說明一下,不少人認為,在法庭上,律師是一種擺設,最后還是法官說了算。這種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是這些人沒有正確認識律師的作用,按照以前“糾問式”的審理模式,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并不明顯。法院審判改革為“辯論式”庭審模式以后,每一個證據都要在法庭上質證,每一個事實都要在法庭上核實,大大地減少了法官的主觀性。應當說,一個優秀的律師,如果案情分析透徹,熟悉相關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隨意下判的。
另一種不正確的認識是,只要有理,請不請律師都行,其實也不然。
打官司是一種非常專業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一場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一個人都能夠對這全部的法規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摸清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權利。
自己懂法律的話,作用不大,因為自己可以精心準備訴訟材料,律師肯定沒你自己用心;不懂法律的話,容易被坑,有必要請一個律師。
刑事案件,一般犯罪事實較為清楚,證據較為充分,一般情況下律師辯護只能以減刑為目的去辯護,能成功的較少吧。
一個好律師,能把有罪變無罪,黑的說成白的。只要不是殺人防火。請個好律師還是有必要的,沒準因為律師會給你少判好幾年。一個次律師,沒準會讓你多判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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