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類型有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等。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
3、刑訊逼供罪 ;
4、暴力取證罪 ;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擴展資料:
職務犯罪特點
1、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職務犯罪表現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
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
五是野蠻執法;
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
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
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
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
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
四是辦事后收取感謝費;
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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