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第二條、關于如何認定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問題“情節嚴重”是刑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數量較大是“情節嚴重”的重要內容?!皵盗枯^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林木數量,一般應以立木材積計算。超計劃采伐而構成濫伐的林木數量,應根據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盜伐和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擴展資料: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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