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
一、不適用死刑的幾種情形
1、不適用死刑的情形,具體如下: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有什么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三、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
1、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這些人不能夠適用死刑: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形不可以適用死刑
什么情形不可以適用死刑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復核期間達到75周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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