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 的適用和擇一重罪總的來說像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那是一般原則,而實行數罪并罰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則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準。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之間主要的區別就是:數罪并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 罰金 刑直接加起來即可。擇一重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中有判處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 和擇一重罪之間的主要區別就是:數罪并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 罰金 刑直接加起來即可。擇一重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聯系就是都是犯了多個 罪名 。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六十九條,對于數罪并罰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 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擇一重罪處罰主要指的是選擇較重的罪處罰,一方面根據刑罰種類去判斷,在主刑中,死刑屬于最嚴重的,拘役屬于最輕的,處罰較重的刑種屬于重罪;另一方面,看法定最高刑,哪個罪名的法定刑處罰更重或處罰時間最長,哪個罪名就是重罪。總之,刑罰更為嚴重的罪名屬于重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數罪并罰的具體情況:
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第171條、第172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5、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并罰。
6、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7、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8、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9、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10、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者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賄的,數罪并罰。
12、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數罪并罰。
1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擇一重罪處罰的具體情況:
1、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以想象競合犯論,擇一重罪處罰。(同樣適用于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等)
2、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生產、銷售刑法第141~148條產品,構成規定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偽造貨幣后出售或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5、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6、行為人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后又利用這些票證進行詐騙活動,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7、在暴力抗稅中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以下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處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因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而致人傷殘、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斗毆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10、綁架中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按綁架罪一罪處理。
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定罪處罰。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4、同時有11、12情形的數罪并罰。
15、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處罰。
16、以偽造選舉文件等公文證件為手段破壞選舉活動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死亡的,形成破壞選舉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答案補充
17、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8、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9、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0、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1、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侵犯商業秘密罪處罰。
22、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招搖撞騙,騙取了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如果所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按處理想象數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斷。
23、既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則只定教唆的罪。
24、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定詐騙罪。(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類似。
25、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同)
26、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接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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