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釋的程序是: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1)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 (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釋建議書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假釋案件進行審理,要重點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假釋。假釋條件包括: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等等。假釋,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時間后,按照一定程序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辦理假釋的程序同減刑一樣,即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因此,要辦理假釋,必須由執行機關先提出假釋建議書,并按照上述的法定程序嚴格辦理方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分析:辦理假釋的程序依據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判處死緩、無期的罪犯的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由人民法院對監獄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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