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案標準: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
法律客觀: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暴力催收債務構成犯罪
暴力討債罪的立案標準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近年來,民間借貸引發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暴力討債。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討債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如果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索要報酬,從而承擔刑事責任,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得不償失。
1.什么是“暴力討債”
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暴力討債”。刑法中的“暴力”并不局限于普通人的常識。有形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殘疾和死亡。隨著對人身權利保護力度的加大,“軟暴力”也被納入刑法規制范圍。根據相關文件的定義,“軟暴力”是指騷擾、糾纏、大鬧、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手段。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影響他人,足以使他人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影響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
因此,我們應該注意到,“軟暴力”的目標不再局限于人體。一般來說,根據不同的對象,實踐中最常見的“軟暴力”形式可以分為三類:
(1)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為侵犯對象:如盯梢、威脅傳播疾病、暴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侵占財產等。
(2)以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為侵害對象: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張貼報紙噴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拋撒污物、斷水斷電、堵門停工,以及通過驅逐員工、派人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工廠、辦公區域和經營場所。
(3)以社會秩序為侵害對象:如擺姿勢示威、聚眾滋擾、堵塞道路、制造事端等。
因此,暴力討債行為除了使用直接作用于人體的有形力量來討債外,還包括前述的“軟暴力”討債,而近年來刑法規制的暴力討債行為主要是以前述的“軟暴力”為主。
2.可能涉及暴力討債的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并沒有“暴力討債”罪,直接規范的是使用暴力手段討債的行為。在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實施之前,實踐中暴力討債往往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搶劫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暴力討債可能直接構成非法討債罪。總的來說,刑法對暴力討債最直接的規制是尋釁滋事罪和非法討債罪。下面重點介紹這兩個罪名。
3.暴力討債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及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在非法討債罪出臺之前,暴力討債往往被視為“強占公私財物”,受前述條文規制,最高法定刑可達十年。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罪與非法討債罪的不同之處在于,其成立范圍并不限于“非法討債”。換句話說,th
(一)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上四個標準是明確的,后兩個是通用規則。一般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嚴格認定的風格,暴力討債往往容易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4.暴力討債可能構成非法討債及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3-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嚇、盯梢、騷擾等方法為高利借款非法催收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高利貸等暴力討要非法債務的行為主要受本罪規制。本罪對犯罪主體有一定的要求,即高息放貸人、職業放貸人等特殊主體。那么一般什么時候才能形成“高利放貸人”和“專業放貸人”呢?
(1)高利出借人:根據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4倍,因此以高于一年期LPR4倍的利率出借的主體可以構成“高利出借人”;
(2)專業放貸人:根據有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即專業放貸;其中,“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5.罪名變更引起的辯護要點。
根據前述,暴力討債行為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或者暴力索要非法債務罪,其中尋釁滋事罪還包括暴力討債的情形。前科
最高法定刑達到10年,而后一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為3年。相同的行為,被認定為前述不同的罪名可能導致判處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別。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刑法對“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若是在審判時新的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的,應當適用審判時的法律規定。那么,若是行為人在2021年3月1日實施暴力催討非法債務的行為,但審判時為此之后的應當適用催討非法債務罪而非尋釁滋事罪。實務中出現的案例,如吳漢城等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一審行為人吳漢成的非法討債行為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二審改判將其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其中差別之大,可見一斑。
因此,作為債權人,催收債務的手段務必合理合法,避免討債不成反身陷囹圄。作為辯護人,務必掌握相關法規適用的沿革和變遷,以更好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包括催收行為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催收的對象是債務人或其家屬。
1、催收行為構成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應當實施一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
2、催收的對象是債務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應當針對債務人或其家屬進行催收行為,而不是其他人。
刑法253條暴力催收
上門催收貸款屬于合法行為。但是不能觸碰到法律高壓線。侵犯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的暴力催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下三種上門催收貸款的方式屬于違法行為。1、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涉黑討債:涉黑逃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1、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2.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于: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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