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為幾年
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即訴訟時效三年。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
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法律上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可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時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更長。
2、其他法律規定
《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這些特殊時效有的比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副本之日起計算。”
法律設定特別訴訟時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據不同糾紛的法律特點來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
如果證據比較清楚,法律關系比較單一,則一般要求當事人盡快地行使權利。
但是對于糾紛比較復雜,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證據不會丟失的,就可以適用更長一些的訴訟時效。
由于《民法典》中沒有對上述特殊的訴訟時效作出規定,依據該法第11條的規定,特別法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因而,特別法上的特殊時效規則仍然應當予以適用。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學說上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從該條規定來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固定性。最長訴訟時效設立的宗旨就是要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設立一個最長的固定期限,一般超過這個最長的期限,則對該民事權利不予保護。
所以,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在起算上,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而不采用主觀主義的計算方法,即不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3、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
從設立最長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來看,其主要是給權利的行使設立一個固定的期限,或者說設立一個最長的保護期限,如果最長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長,且對延長的上限沒有限制,這就造成最長訴訟時效成為可變期限,也會使最長訴訟時效的功能不復存在。
幾種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日:
1、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3、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當今社會中,法律是離不開大家的,無論是民事,刑事,都是與人切身相關的,而且,法律不講人情,只講證據,那么當某些案件當中,需要舉證的時候,是有時效性的,今天我就向大家講解一下,在案件當中舉證期限是多少天。請大家一定要知悉。一、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二、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三、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四、證人出庭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2、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開庭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法院對訴訟的時效性,是如何定義的?
我國法律對起訴的時效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可以獲得三年的時效期。除了一般情況之外,部分案件十分特殊,很難受到時效期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絕大部分法院在成功處理某一個案件后,被告方和原告方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繳納證據。一方面是因為民事訴訟擁有著三年的時效切限制,一旦超過三年的時效期,有可能導致案件在沒有被審判的情況下就完結。
除此之外,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以及可參考的證據不斷地進行審判。在此期間,部分被告方或原告方不服判決時,他們也會向法院提起重新審理案件的請求,這也就存在所謂的一審和二審。
證據十分重要,部分案件無法受到時效限制
雖然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會有三年的時效期,但是極其特殊的案件很難受到時效的限制。一方面是因為部分案件性質惡劣,調查難度非常大,相關工作人員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調查,時間限制只會影響調查進度。另外一方面是因為部分案件在整理證據的時候,通常會面臨著不完整的證據鏈或線索。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審判的公平與公正,自然會對特殊的案件進行更加詳細的調查,難免會超過案件的時效期。
總結
三年一晃而過,許多案件尚在整理證據的階段中,根本無法進行審判。因此,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訴時效期為三年。除此之外,每一個案件的出發點和動機不盡相同,這也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斷。只有證據十分確鑿,以及動機和線索十分明顯,法院會制定宣判的具體時間,通常不超過三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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