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在我國,尤其是農村由于人的文化素質以及訴訟成本,“私了”還是比較普遍的。所謂“私了”顧名思義就是不經過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因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當事人為了節約訴訟成本、規避法律、追求效率選擇“私了”來解決糾紛,尤其是一些健康權的案件,有時會出現“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形,對此應當怎樣處理。 往往這類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于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對于此類私了協議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對于此類“私了”協議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 刑法 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種欠缺法律依據、私自處理刑事案件的違法行為,其結果不僅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給社會帶來嚴重的隱患。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種私力救濟模式,本本質上說,刑事的私了是與我國的法治理念相悖的,其存在有著一定的傳統、社會、經濟和制度的根源。立法者應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間頗具市場,對其加以正確合理的引導和規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與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點,使刑事案件私了在解決社會紛爭的過程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私了”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刑事案件是 公訴 案件,不能夠“私了”!私了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所謂的部分有效只是民事方面有效。刑事法律規范的強行性和禁止性,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其上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標志之一,任何違反刑法的行為都要受到國家的追究,無論誰都不例其外。處理此類案件關鍵在于確定雙方簽訂的“私了”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即是確定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時的內心效果意思。因此,簽訂“私了”協議需慎重。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對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進行的法律解答,是否可以私了要看雙方私了協議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私了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上述內容尚未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歡迎您到 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講,指的是刑事和解。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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