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期限
我父母今年4月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裁定對方主責,其中8萬多元的治療費是由我墊付的;對方的交強險是今年11月份到期,但我父母的傷殘鑒定今年12月才做能,我想問一下我到今年12月起訴,對方的交強險過期了沒.到時我可以起訴要求對方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嗎?有知道的朋友請回答,謝謝;急急…………你可以現在起訴。
只要在保險期間內出險,保險公司可以進行賠償的。
是肇事者主要則任,怎么都會賠償你。
希望可以幫到你。
你可以現在起訴。
只要在保險期間內出險,保險公司可以進行賠償的。
保險公司賠償要看他當時有沒有報保險公司,開車有沒有喝酒等違反保險條款的。還要看交警裁決等等。
只要是對方責任,就是保險公司不賠他,他也應該賠償你。
保險公司按照出險日期為準,你在2年內都有起訴的權利
交通事故起訴時間
我舅舅的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骨折了,我想知道起訴時間怎么計算.是以腿好了之后計算,還是從拿到起訴書的時候開始計算.時效是多長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后盡快起訴。
民事訴訟一般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起訴,而人身傷害則應在1年內起訴。
參考: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第168 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 ,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次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受害人會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立即起訴,這樣的好處是肇事方的財物如汽車等仍在公安機關扣押,法院財產保全執行比較容易。一般交警會在事故責任認定書簽發后3日放肇事方的車,所以應當提前準備,盡早起訴。當然如果申請了交警隊調解,則按照公安機關的調解協議辦理。如果調解不成,則可以另行起訴。但這樣的話一般肇事方的車已經被交警部門放車了,不利于起訴以后法院的執行。
超過交通事故的時間限制的(交警一直不處理,現在50天,我不知道該怎么辦?),怎么起訴交警部門?
超過交通事故的時間限制的(交警一直不處理,現在50天,我不知道該怎么辦?),怎么起訴交警部門?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請相關法律人士幫助!一般要30日以內出具相關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可以向交警部門進行申訴,向其提出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3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準,可以延期10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警不處理,你就應該去快速理賠啊
交通事故起訴時間有限制嗎
交通事故起訴時間有限制嗎?交通事故的結課時間的話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到兩年之交通事故起訴時間有限制嗎?交通事故的結課時間的話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到兩年之內。如果超過時間的話就
急,交通事故有關起訴的問題
我是2009年10月出的交通事故,現在是2010年8月底,起訴有沒有過訴訟時效啊?聽說法律程序還有一段時間?謝謝!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醫療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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