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怎么辦取保候審,需要哪些程序
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三日內答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的條件
我是警察,可是還不知道這一點,我要怎么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適用的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編輯本段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編輯本段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編輯本段監督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1.取保候審只適用于有期徒刑10年以下犯罪、拘役2.取保候審不會有社會危害性3.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有哪些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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