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
強制執行立案后流程如下:
1)申辦程序。
如有一方不遵守判決和裁定,他方可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
若爭議較大,審判人員有權決定移交執行官員進行處理。
2)法院審查。
如權威人士或相關利益者認為執行行動違反了法律規定,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遞交公開信。
3)申訴及復議。
倘若他們對上述裁定持有不同意見,可在裁決送達后1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4)執行通知。
當執行官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后,應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強制執行手段。
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官員需出示工作證書。
執行庭立案后的流程
執行庭立案后的流程執行庭立案后的流程包括: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一、執行庭立案后的流程包括什么
1、執行庭立案后的流程包括: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離婚執行庭執行的程序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執行庭執行的程序的規定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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