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2、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3、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4、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7、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8、電子數據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八大種類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八大種:
第一種,物證。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
第二種,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第三種,證人證言。
第四種,被害人陳述。
第五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六種,鑒定意見。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第七種,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
第八種,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共有八種,它們分別是:
1.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2. 書證:書證是指那些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表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政府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都是書證的例子。
3. 證人證言:這是指那些直接或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4. 被害人陳述:這是指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如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這類資料是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例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都屬于此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類別包括:
1. 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2.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3.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即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相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6. 鑒定意見,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特定問題而委派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士進行鑒定后得出的書面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勘查、檢驗后形成的記錄,按內容可細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環節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則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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