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決定書是什么
法律分析: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一種,目前主要是適用于知識產權方面案件與海事糾紛案件,對于其他民事訴訟一般不適用訴前證據保全。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常措施,是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為的原因造成證據的滅失或損壞,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對證據實行有條件的固定或保護。證據保全分訴前證據保全與訴中證據保全兩種,訴中證據保全,在各類民事訴訟中都可以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什么是證據保全?
關于證據保全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具有不同于傳統民事訴訟的一些特點和難點,證據保全是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廣泛采用的取證方式。《知產證據規定》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解釋》《民事證據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特點,從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保全措施、妨害證據保全的后果、破壞已保全證據的法律責任、證據保全的參與人、證據保全筆錄的制作、被申請人的異議程序等多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進一步增強指導性和操作性。
《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但是,對于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各有不同。為此,《知產證據規定》第11條對證據保全申請的各項審查因素進行了細化列舉。需要注意的是,對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應當以必要性為基本標準。為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知產證據規定》第12條規定了證據保全的實施原則及措施。對于證據保全的實施,除堅持傳統的及時、必要原則外,還應當把握好兩方面的關系,一是有效固定證據,全面、真實反映證據狀況,二是防止保全導致不必要的損失,保持在“最低強度”,通過拍照足以證明的,無須查封;通過查封足以證明的,無須扣押,以此類推,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的干擾。對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涉及技術方案的證據保全,該條第2款給出保全措施的指引,以貫徹上述實施原則。
司法實踐中,拒不配合和妨害證據保全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增強法律權威,督促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保障證據保全的順利實施,《知產證據規定》第13條、第14條,明確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證據保全,致使無法保全證據的,或者破壞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致該證據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對其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需要注意的是,《知產證據規定》第13、14條規范的是證據保全中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與前述第25條規定的證明妨礙規則在制度目的、適用對象等方面有所不同,相應的法律后果也有所區別。在證據保全的實施過程中,為防止證據持有人事先轉移、銷毀或者篡改證據,保全裁定可以不事先送達。同時為保障其知情權,保全人員到達證據保全現場實施保全措施之前,應當先向其送達證據保全裁定書,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盡可能減少抵觸情緒,爭取其主動配合,防止拒不配合和妨礙保全等情形的出現。
在證據保全實施過程中,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到場,可以當場確認所保全的證據是否為其申請的證據,防止在后續證據交換和質證過程中產生爭議。為此,《知產證據規定》第15條對證據保全的參與人作出規定。同時,知識產權訴訟證據常常涉及專業的技術問題,為準確保全證據,根據證據情況,該條規定必要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保全。另外,當擬保全證據為案外人所持有時,例如,當事人的電子數據保存在第三方所有的服務器等情形下,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證據持有人保全證據。
為規范證據保全,防止當事人對證據保全過程和證據提出質疑,《知產證據規定》第16條對證據保全的記錄作出操作性規定。同時明確,在場的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影響保全效力。為保障證據保全被申請人的權利,《知產證據規定》第17條對其異議程序作出規定,明確被申請人有權對證據保全的范圍、措施、必要性等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對此進行審查并視情作出處理。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行為本身,意味著其愿意并期望在已經開始或將要開始的訴訟程序中使用該證據,但是,當出現被保全證據對其不利等情形時,其往往會放棄使用被保全證據。為防止證據保全制度的濫用,《知產證據規定》第18條規定,被保全證據涉及案件基本事實查明或者其他當事人主張使用的,即使申請人放棄使用被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對該證據進行審查認定,以便準確查明案件事實。
申請證據保全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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