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CZ680航班故障延誤的后續情況,目前可以歸納如下:
事件概述:
2025年2月6日,南方航空CZ680航班因突發故障取消,導致180余名國內旅客被延誤或滯留。部分旅客在7日凌晨改簽土耳其航空飛機回國,而部分滯留旅客則于7日改簽CZ8066航班返回廣州,但該航班也因故障延誤了6小時起飛。
賠付情況:
據旅客反映,南航方面并未按照EU261標準進行賠付,而是針對部分在8日回國的旅客給予了1000元或最高2000元的現金賠償,并要求簽字同意。然而,也有部分旅客表示收到了南航4500元的微信轉賬賠付,但這些旅客是7日坐CZ680回國的。
對于其他維權旅客,至今仍未接到南航工作人員關于賠付問題的解釋和回復。
旅客反應:
旅客們普遍對南航的處理方式表示不滿,認為南航應該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付,并提供更好的后續服務。
有旅客表示,他們希望南航能夠公開道歉,并解釋航班故障的原因以及為何未能按時提供餐飲和住宿等基本服務。
此外,還有旅客指出,南航組織的CZ680旅客保障微信群在問題解決之前被工作人員解散,這進一步加劇了旅客的不滿情緒。
官方回應:
截至當前時間(2025年2月17日),南航方面尚未就CZ680航班故障延誤事件發布正式的官方回應或賠付方案。客服人員曾表示公司還未下發正式的賠付方案文件告知。
綜上所述,CZ680航班故障延誤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南航方面需要盡快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賠付方案,以平息旅客的不滿情緒并維護其品牌形象。同時,旅客們也應保持理性和冷靜,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自己的訴求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航局并未出臺航班延誤補償強制性標準。不同的航空公司出臺了不同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國內半數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飛地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賠償200元,延誤超過8小時賠償400元。上至國航、南航、海航等大型航企,下至昆明航、東海航、青島航等地方航企都適用該標準。
2. 東方航空和上海航空的賠償標準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飛地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最低賠償200元,延誤超過8小時最低賠償400元”。航空公司只設定了最低數額,
3. 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經濟補償”包括春秋航空、長安航空、桂林航空、北部灣航空、中國聯合航空、西部航空、烏魯木齊航空七家航企在內,都明確表示不對旅客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僅提供餐食或住宿補償。
4. 中國國航的補償條件及標準如下: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國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國航將根據延誤的實際情況,向旅客提供經濟補償。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含)以上,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400元。
5.包括吉祥航空在內有四家航企選擇了更加細化的賠償標準,增加了延誤超過6小時(不超過8小時)這一檔賠償,其中吉祥航空的賠償數額分別為200元、300元、400元,奧凱航空、云南紅土航空、幸福航空三家航企的賠償數額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
除此之外,江西航空還根據航程標準在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這一檔進行細化,其中航程不超過90分鐘的賠償200元、航程超過90分鐘的賠償300元。
法律依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
(二)“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三)“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劃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劃的情況。
(五)“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六)“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七)“大面積航班延誤”是指機場在某一時段內一定數量的進、出港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導致大量旅客滯留的情況。某一機場的大面積航班延誤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航班量、機場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
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承運人應當積極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承運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務業務或者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在代理協議中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后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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