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困惑
2011年9月,曾某到北京一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10月至12月曾某因病休假。那時公司比較忙,希望曾某少請一段時間病假。曾某拿出醫生開出的病休證明,拒絕早回公司工作,公司經理一氣之下以曾某曠工為由解除了與曾某的勞動關系。曾某很不服,他認為自己確實是身體有病才請的病假,再說還有醫生的證明,公司居然因此說自己是曠工,還解除了勞動合同。他越想越生氣,就找到公司要求給個說法。那么發生勞動爭議后該怎么辦呢?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后,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并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雙方愿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可依據自愿、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勞動爭議的調解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爭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的申訴書,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前撤訴,但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仲裁委員會仍可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后,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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