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的話就意味著存在著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首先立案不會對個人有任何影響。因為立案不代表犯罪,只有在被判刑以后才會留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犯罪記錄是一個人過去的犯罪記錄,也被稱為“前科”。保存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的個人犯罪記錄是自然人歷史的另一種選擇。
有記錄的人不能考公務員、軍校等。
《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聘任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法律規定不得聘任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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