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1—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傷殘鑒定新標準具體如下:
1、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傷等級1-10認定標準
一級傷殘鑒定標準:
-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級工傷鑒定標準:
-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級工傷鑒定標準:
-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級工傷鑒定標準:
- 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 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 面部中度毀容。
- 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 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五級工傷鑒定標準:
-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 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 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六級工傷鑒定標準:
- 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 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 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七級工傷鑒定標準:
- 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 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 全身瘢痕面積≥30%。
- 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八級工傷鑒定標準:
- 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 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 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 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 面部燒傷植皮≥1/5。
- 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 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九級工傷鑒定標準:
- 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 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 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傷1到10級傷殘的鑒定標準
工傷鑒定標準分為十級,具體如下:
工傷一級:器官完全缺失或功能喪失,其他器官無法替代,且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出現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二級:器官嚴重缺失或畸形,伴隨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三級:器官嚴重缺失或畸形,存在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四級:器官嚴重缺失或畸形,伴隨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五級: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六級: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七級: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八級:器官部分缺失,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九級:器官部分缺失,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十級:器官部分缺失,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以上標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五條制定。
工傷鑒定評殘標準
工傷鑒定評殘標準具體如下:
1、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2、二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3、三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4、四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5、五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度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6、六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7、七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8、八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9、九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
10、十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工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傷職工身份證/社保卡;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有效的診斷證明。;
4、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其它材料。
工傷鑒定流程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攜帶上述資料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材料完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
4、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綜上所述,工傷可以分為十個等級,每個等級有著對應的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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