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培訓官司的律師
葉茂林律師,擁有豐富的法律實務辦案經歷、善于在法律規則范圍內和風險管控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特點及訴訟請求靈活制定有針對性的訴訟策略并有效實現訴訟目標。善于靈活、快速提供有針對性的爭議解決方案,善于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法律服務效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顯著,受到個人和企業客戶一致好評!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民商事合同糾紛、經濟糾紛、房產糾紛、企業法律事務、證券和金融、勞動工傷等。成功案例 1、李先生和郭小姐不當得利糾紛案。李先生為戀愛之目的,向郭小姐贈與數筆大額資金,并被要求寫下書面《書面不可撤銷贈與承諾書》,后郭小姐電話、微信失聯,人無故消失。接受委托后,律師經過調查快速鎖定郭小姐真實身份,確定管轄法院,收集證據材料,第一時間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迫使對方委托律師出面調解,簽署調解協議,快速完成案款退還。 2、王小姐和譚先生等法定繼承糾紛案,王小姐爺爺奶奶生前將動遷而獲得的拆遷款用于購置一處房產,產權登記人為王小姐叔叔譚先生等3人。在父母和爺爺奶奶相繼過世之后,譚先生開始要求王女士騰空并搬離房屋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為此引發糾紛,王小姐委托律師提起訴訟,最終獲得系爭房屋市場估值40%財產份額。 3、蔣先生和上海QH科技公司工傷待遇糾紛一案,律師接受上海QH科技公司委托,經認真核對工傷待遇仲裁請求事項和案件事實,成功為委托 人減少20余萬賠償金。 4、張先生和上海LM運輸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律師接受委托上海LM運輸公司,在核對案件事實基礎上,提出適用農村標準賠償代理方案,成功獲得法院支持,少支付30余萬賠償金。 5、王先生等人和央企中H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律師接受王先生等人委托,代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賠償,最終獲得2N+1,每人10余萬元經濟賠償。 6、黃先生和上海XK公司勞動糾紛案,律師接受黃先生等人委托,代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賠償,最終獲得6.5萬元經濟賠償。 7、唐先生和柳小姐和被執行人戎先生執行案,因被執行人戎先生因刑入獄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譚先生和劉小姐獲得勝訴判決長達7年一直無法獲得執行,拿到屬于自己的案款,律師接受委托之后,認真梳理案情,成功獲取被執行人入獄前因動遷而獲得的動遷安置房,并成功查找到該房屋預查封的首封人,排除執行障礙,最終迫使案外人出面簽署《執行和解協議》,代為清償案款。 8、康小姐等人和開發商房屋購買合同糾紛案,律師接受康小姐等人委托,代理因延期交房產生的房屋購買合同糾紛案,最終獲得解除購房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9、陳先生等人和SWJN上市公司虛假證券陳述賠償糾紛案,律師接陳先生等人委托,代理上市公司年報財務造假股民索賠,成功勝訴獲得賠償。
職場維權方略律師以案支招目錄
在職場中,維權方略是員工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本文通過一系列的案例,結合律師的專業視角,對常見的勞動合同爭議、服務期與違約金、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招退工糾紛、女職工特殊保護以及社會保險與福利等議題進行詳細探討,旨在為員工提供實用的維權策略。
首先,討論了勞動合同爭議。案例“我是公司的員工嗎?”中,小曹與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爭議,關鍵在于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而案例“我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嗎?”則聚焦于員工被公司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案例“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則涉及A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李先生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問題。案例“為何我敗訴?”通過張先生、李先生與上海某公司關于違紀解除的案件,探討了為何同樣違反公司規定,判決結果卻不同。案例“面對不合法解除,如何爭取最大利益?”則提出李先生與上海某燈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策略,強調面對不合法解除時,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服務期、違約金、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成為職場中不可忽視的議題。律師以案支招,強調在簽訂合同時,員工應仔細審閱合同條款,特別是與服務期、違約金、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相關的內容,以避免因不了解條款而產生的風險。
接著,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合理安排對員工身心健康至關重要。律師通過案例分析,提供如何維護自身工作與生活的平衡,以及在遭遇不合理工作安排時的維權策略。
工資支付是勞動關系中的基礎權利,律師通過案例闡述了如何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在工資糾紛中如何有效維權。
招退工糾紛涉及員工離職與招聘過程中的權益保護。律師以具體案例為依據,指導員工在離職、入職過程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對于女職工,職場中的特殊保護尤為重要。律師通過案例分析,強調了女職工在職場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以及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社會保險與福利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律師提供案例指導,幫助員工了解和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和福利權益,確保在職業發展中的穩定和安全。
總的來說,通過律師以案支招的形式,本文旨在為職場中的員工提供一套全面的維權方略,幫助他們在面對各類勞動爭議時,能夠準確判斷、合理應對,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職業發展與社會穩定。
保安遭客人為難還報警卻被酒店開除!
某酒店的客人張先生行車不當壓壞酒店的橡膠路障,在溝通過程中,張先生多次手指保安小梁,小梁抬手阻止,張先生立即手捂胸口并報警,稱因本次沖突骨折受傷。為盡快平息糾紛,小梁根據酒店經理要求,對張先生進行了賠償。沒想到四天后酒店將小梁開除。酒店認為,當日小梁的行為,導致客人報警,嚴重影響酒店形象及口碑,造成酒店潛在利益損失,其解除行為合理合法。酒店的開除小梁的行為真的合理合法嗎?
本案中,酒店的《員工手冊》已針對員工的過錯程度規定了相應懲處措施,不宜簡單因為存在“報警”情節,就“一刀切”采取解除勞動關系這一最嚴厲的懲處措施,應綜合考慮勞動者與客人發生沖突的起因、有無挑起沖突的過錯行為、具體沖突程度等因素。根據監控視頻等證據,小梁當日并無打架行為,也不存在挑起沖突的過錯行為,其抬手阻擋是正常的反應,該行為未達到嚴重違紀程度,所以酒店開除小梁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酒店支付小梁賠償金6500余元。
對從事服務行業的用人單位而言,企業形象及口碑的好壞直接與其經營效益掛鉤。在打造“企業文化”時,用人單位往往要求勞動者具備極強的服務意識,并受較為嚴格的規章管理制度的考核約束。但用人單位在進行用工管理的過程中,切忌將“嚴格”升級為“嚴苛”,超越合規、合法的范疇,為過度追求企業形象及口碑而減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值班算加班嗎
案情: 節假日在單位值班張先生和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由張先生負責公司的業務接待工作,其間適逢國慶、春節長假,因單位安保需要,張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節假日期間值班的加班工資,但遭到公司拒絕。公司認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張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貼,故不應再支付加班工資。點評:“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加班”屬于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業在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干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本職工作,是否屬于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本案中,張先生因單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屬于加班,故無權主張加班工資。相關法律知識: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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