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勞動者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之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解除之后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到期,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 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會給勞動者出具 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勞動者應當依法 辦理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單位出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法律規定,勞動者入職必須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失業證?!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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