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劃分的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劃分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普遍適用的是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意味著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其次,對于因雙方隸屬關系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例如企業開除員工所涉及的爭議,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與爭議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三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控的與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時間內提供。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提供,同樣應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仲裁中被告如何舉證
勞動仲裁即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糾紛進行公正判斷與裁決。
勞動仲裁被視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環節。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如需提起勞動仲裁,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遞交書面申請至仲裁委員會。
若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逾期申請仲裁將不受理。
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提供原始文件或實物。
證據材料應按順序編號,并對來源、證明對象及內容進行簡要說明,簽字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如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本。
證人應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
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其中列舉了證據種類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勞動仲裁被告怎么舉證
在勞動仲裁中,被告方如何有效進行舉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被告方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在答辯書中反駁或抗辯原告方的主張。被告方需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以支持答辯書中的立場。證據提交是勞動仲裁的關鍵環節,被告方應提供證據原件或原物,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提交證據時,應對每份證據進行分類編號,并簡要說明證據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在證據提交前,被告方需在文件上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據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如果證據為外文書證或外文資料,還需附上中文譯本,以便仲裁委員會成員理解。庭審時,證人需出庭作證,并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以保證證言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庭審結束后,被告方應提供證據復印件,以方便存檔和后續審查。被告方提交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類型,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在勞動仲裁過程中,被告方應充分準備證據材料,依法行使舉證權利,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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