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是指對于已辦理退休手續但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在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應獲得的經濟補償,這類情況通常發生在退休人員被原單位返聘或是從事其他有償勞動的過程中,是一個復雜且重要的法律范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退休人員賠償標準并非一成不變,而且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不一定成立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不一定能按照勞動關系中的工傷認定進行賠償,可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付。
因此而是根據退休人員的具體情況,如是否辦理退休手續、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返聘等因素來確定。
一方面,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此時勞動者應當得到醫療費用、停工留薪、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相應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通常和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勞務關系處理而非勞動關系,因此此時不適用相應的工傷的賠償標準,而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此時勞動者應當得到醫療費、誤工費、因傷致殘的包括殘疾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等相應賠償。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依據當地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工傷認定程序來準確計算和確定賠償金額。
首先,在申請相應賠償是,應當先要確定退休人員是否屬于工傷賠償的范圍,即是否滿足工傷的認定標準;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要收集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工傷認定書等,以便在賠償時提供有力支持。
同時,應及時向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報告工傷情況,避免錯過申請時限。最后,要與用人單位或相關部門進行協商,確保賠償金額和方式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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