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賠償的呢
因故解雇員工,企業需依法予以經濟賠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在單位服務每滿一年,發放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金額作為補償。服務六個月至不夠一年者,算作一年;不足六個月者,給予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若解職不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公司需付出以正常經濟補償兩倍之額的賠償金。月平均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的12個月的總和。員工應該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勞動合同、解聘通知書以及薪資水單等等,以保障自身權益。如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解聘員工補償標準詳解
若公司解雇存在違法勞動合同行為的員工,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
如涉及到法律條款第46條規定,將按照員工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另有其他情況者,公司無需對此類離職員工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辭退員工是否須賠償?
未依據單位原因受到解聘,賠償與否及金額皆取決于此。
若員工重大過失觸犯相關法條,單位據此采取終止聘用措施且無需擔負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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