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廠子不怕勞動仲裁嗎?
私人企業的老板如果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因此違反了勞動法規定,他們應當對可能面臨的勞動仲裁感到擔憂。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收集以下證據來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1. 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2. 如果你的私人企業沒有為你購買社保和公積金,這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勞動關系仍然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 如果因為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產,公司應該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按時支付勞動者相應報酬。
有了這些證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這些都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記住,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而且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收費。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證據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如職工工資發放名冊,以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證據二: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證據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錄用記錄。
證據四:考勤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向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仲裁有哪些證據
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時,可以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首先,社會保險記錄是強有力的證據,因為它能直接反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其次,工資發放記錄同樣重要,例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這些都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三,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這些可以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明。
第四,房貸收入、繳稅證明也是有效的證據,勞動者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出具收入證明。
第五,考勤卡最好有原件且加蓋公司公章,這樣更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事實。
第六,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最好有原件,這些可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情況以及是否被拖欠。
第七,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這些可以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責和行為。
第八,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這樣可以更加真實地反映勞動者的日常工作情況。
第九,勞動監察部門的投訴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這樣可以增加證據的可信度。
最后,錄音也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它可以記錄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情況,有助于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仲裁哪些證據最有效?
在勞動仲裁中,最有效的證據往往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 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帶有公司公章)。
2. 工資卡的銀行交易記錄。
3. 工資條。
4. 帶有公司名稱的工作服。
5. 從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6. 由用人單位辦理的帶有公司名稱的暫住證。
7. 考勤記錄。
8.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9. 派工單。
10. 同事的證言(無論離職或在職)。
11. 錄音、錄像或其他帶有勞動者姓名及公司公章或老板簽字的書面材料。
即使沒有這些證據,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存在敗訴的風險。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果與爭議相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這一義務,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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