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合同算法公式,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于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的體現。同時,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單方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首先,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尚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受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來計算。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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