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由于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我們接觸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民事案件作為公民之間的矛盾來處理的一類案件,在我國的訴訟案件中較為普遍。但由于民事案件需要當事人出庭,一些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出庭,這時就可以啟動代理人機制。那么,訴訟中的代理人權利有哪些呢?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并要求有關鑒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鑒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關材料的具體范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行政訴訟委托權限有什么要求,是怎樣的呢?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分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1)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擔的訴訟義務,都應代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僅有權代原告處分訴訟權利,如起訴、上訴等,而且有權處分原告的實體權利,如放棄訴訟請求、撤訴等。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權限依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所確定的授權范圍而定。委托人的授權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2)一般授權,即只在委托書上證明代理人僅有權代為訴訟行為;
(3)特別授權,即委托代理人不僅有權代為進行訴訟行為,還可代為處分當事人的某些實體權利。特別授權要有委托人明確表示。
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普通人。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授權的律師。不過也要注意,如果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是不能擔任他人的訴訟代理人,不管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都不行。
公訴案件代理人有哪些權利?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我國的法律,包括被害人在內的各方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可以由律師或其他公民承擔。代理分法定與委托兩種類型。所有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活動,其行為與委托人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委托人承擔后果。訴訟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必須遵循委托人意志。委托人有權改變委托內容或解除代理,代理人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需書面通知法院。訴訟代理人范圍與辯護人相同,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推薦的人、被代理人監護人或親友。不能擔任辯護人者,亦不得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責任是依據事實與法律,維護委托人權益。
民事訴訟委托人的主要權利有什么
民事訴訟委托人的主要權利有:
1、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和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5、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一、一般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擁有基本的訴訟權利,包括起訴、應答、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回避、提供證據、出庭辯論等。
二、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則被授權處理與實體權利緊密相關的特定訴訟權利或實體權利,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且授權委托書須明確授權事項和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行為,需得到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對于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中國使領館,可以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證明,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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