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該事實查清后繼續法庭辯論。
經過辯論后,審判長認為控辯雙方的發言中已經沒有新的問題和意見提出,沒有繼續辯論必要時,即應終止雙方發言,宣布辯論終結。
二、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有多長1、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3、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4、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5、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6、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三、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以上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庭辯論的順序的內容,由此可知,刑事訴訟法庭具有一定審判流程,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其中法庭辯論也是有順序進行的。如其它疑問,歡迎向法律快車發布法律咨詢。
法庭調查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 公訴人 宣讀 起訴書 。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不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應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也可以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陳述自己受害的過程及有關的 訴訟 請求。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向被告人訊問,使審判人員當庭聽取被告人辯解,弄清案件事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以及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在征得審判長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有疑問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陳述時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訊問被告人。 2.聽取 證人 證言和鑒定結論。在詢問證人前,審判人員應首先告訴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證人作證應個別進行。對證人的陳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應要求證人進一步陳述或說明,對證人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的,應進一步核實,互相質證。在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的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需要詢問證人、鑒定人的,在征得審判長同意后,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但其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如果審判長認為其發問的內容與案件本身沒有關系,應當制止其繼續發問。詢問證人、鑒定人,主要應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但在必要時,為保證法庭準確調查核實案件真相和 證據 ,審判人員也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3.出示證據。在出示證據之前,公訴人、 辯護人 應首先向當事人問清該物證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核實,并聽取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有什么意見,對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宣讀,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其他證據,審判人員應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真核對,只有經過當事人辨認,各方面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核對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另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公訴人、辯護人對同一事實提出了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證據,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存在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核實證據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或檢查;對用于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書證扣押;對一個專門性問題聘請專家進行鑒定;查詢、凍結被告人的存款。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對原有證據產生了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取證或進行補充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傳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對于上述申請,法庭認為有道理,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應作出決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如果法庭認為上述申請沒有理由,對查清案件事實沒有意義,應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請的決定,并當庭宣布。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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