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主要條款?
典型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以下要素:
(一)確定勞動關系有效期,即合同期限的起始至終止日期;
(二)規定工作內容,范圍應包含所屬行業、職場職責;
(三)確立勞動保護和生產環境條件,應清晰界定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未成年人特殊保護以及職業教育、員工福利等事項;
(四)詳述勞動報酬的具體金額、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以及支付日期;
(五)明確社會保險的參與項目;
(六)規定勞動紀律;
(七)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八)規定違約責任,僅限于違反服務期或保密協議的情況;
(九)在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需承擔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
即使未能簽訂書面合同,只要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勞動者的權益仍可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包含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完整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如下內容:
首先,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起始日和截止日。
其次,詳細說明工作內容——包括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
再次,強調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時長、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職業培訓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
接著,明確勞動報酬——包括具體金額、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以及支付日期。
此外,還需注明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與的社會保險項目。
再者,規定勞動紀律。
最后,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同時,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僅限于違反服務期或保密協議的情況,其他條款均視為無效。
在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仍需承擔相應的附隨義務。
盡管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但勞動者的權益同樣能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哪些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憑證,這是非常重要的。但很多人并不清楚書面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以至于用人單位可能會加入一些違法的條款,或者漏掉一些必要的條款,而勞動者卻未必知曉。
網友咨詢: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哪些條款?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八個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這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 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 勞動報酬:這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 社會保險:這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 勞動紀律:這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指的是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律師補充:下列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相關推薦:
行政制裁分為三類對嗎(行政制裁分為三類對嗎)
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流程)
進行工傷鑒定多長時間(工傷鑒定的最合適時間)
工資拖欠不發怎么辦(公司一直拖欠工資不發怎么辦)
勞動工傷鑒定十級標準(工傷鑒定10級12條標準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