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勞務合同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方式如下:
1. 如果公司提出并與員工協商一致,勸其離職,那么公司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如果公司違反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那么公司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3. 如果員工因違反規定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員工將無法獲得賠償金。
離職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包括:
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4.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員工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怎么算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規定,擅自解雇員工,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選擇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根據法律分析,公司辭退員工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1. 經濟補償金應根據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工作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月工資是指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員工月工資未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4. 如果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應支付員工二倍工資。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否則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僅供參考。若您對相關問題仍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開除員工的賠償方法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無需補償的情況如下: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6、勞動者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7、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8、勞動者因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9、勞動者從事的是政府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綜上所述,員工被開除的應當向員工提供相應的賠償金,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對于賠償問題產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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