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景氣想辭退員工違法嗎
公司因經營困難解雇員工與否取決于特定因素。
根據法律規定,若企業按照法定流程,即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多付一個月薪資后,可實施經濟性裁員,通常情況下并不違法。
然而,裁員人數須達到20人以上或雖不足20人卻達企業員工總數10%,且應先行告知工會和全體員工,聽取意見并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反之,公司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解聘員工,既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有權索求賠償金。
公司以不景氣解雇員工違法嗎
依法裁剪員工,非即違法。
企業因經營不佳進行裁員需遵照特定條件與程序,包括達到一定時數或比例的裁員人數;
向上屆工會及員工通知裁員事宜,聽取其建議并向勞動管理部門申報草案。
如無遵守以上規定,僅憑經營狀況或市場環境等原因予以解聘,將視為違法解除勞資關系。
受侵害者可請求沿續執行勞約或領取雙倍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按工作者在該企業工作時間每年折算一個月工資計算。
公司不景氣裁員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不景氣辭退員工違法嗎
企業在運營受挫時采取的解雇措施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深入探討。
依照《勞動合同法》,若企業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經濟性裁員,提前告知工會或所有職工情況并征詢他們的意見后,裁員計劃得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此時,辭退員工可能就不構成違法行為。
然而,如果企業未能遵守上述規定的程序,或者不滿足經濟性裁員的條件便擅自解雇員工,就有可能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凡受到解雇影響的員工,如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搜集工資本、辭退通知書等相關證據,運用勞動仲裁等合法渠道來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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