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農民工工傷怎么賠付
法律主觀:關于“勞動法對工傷賠償怎么定”的相關解答如下:
一)醫療費
1. 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 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 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 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 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 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 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一、標準:
1.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 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
農民工骨折工傷賠償標準
農民工骨折工傷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醫療費用:骨折工傷期間所產生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只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都會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這些費用就由單位來承擔。
停工留薪期工資:農民工因工傷骨折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會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
護理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農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那么所在單位要負責。如果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會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這個費用會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來支付,標準分別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傷殘補助金: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農民工可以獲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個費用會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根據傷殘等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這部分費用則由單位承擔。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農民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用人單位則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標準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規定。
總的來說,農民工骨折工傷賠償標準涵蓋了醫療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傷殘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方面,以確保農民工在遭遇工傷后能夠得到全面的保障和救助。
農民工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法律解析:農民工工傷賠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將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如下: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7倍
-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5倍
-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3倍
-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1倍
-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8倍
-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6倍
-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3倍
-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1倍
-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倍
-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倍
二、1-6級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一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將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具體標準如下: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0%
-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5%
-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
-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60%
說明:
1. 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五至六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若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具體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若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以上是關于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的相關信息。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其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遭受事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醫療費,(二)康復治療費,(三)輔助器具費,(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住院伙食補助費,(二)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三)停工留薪工資(工傷期間,原工資待遇福利不變),(四)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支付),(五)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以上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相關推薦:
傷員如何核實工傷事故(傷員如何核實工傷事故)
喪葬費計算標準是什么(2024年喪葬費的發放標準是什么)
勞動仲裁費用由誰來交(勞動仲裁費用由誰承擔)
淘寶幾倍賠償(淘寶商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表)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