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標準標準是多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裁員賠償金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根據,每滿1年給予1個月工資補償。
工作6個月至1年者,按1年計;
不足6個月者,配發給0.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補償金以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若勞動者月工資超出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其相應的補償標準及最高限額依當地政策執行。
裁員賠償標準n十1最高12個月
"N+1"賠償中,"N"代表工齡,按每年一個月計發工資,而"1"則為提前通知期內的替代工資。
如遭遇裁員賠償,應基于個人工齡、薪資水平及企業裁員程序合法性評估賠償額度。
值得注意的是,"N+1"賠償的最高限額為十二個月工資,僅適用月收入超出勞動關系所在地當年職工月均工資三倍者。
此外,計算經濟補償的工齡上限為十二年,且此處所稱"月工資"特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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