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補備案。原則上,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但是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如未及時備案可以補備案,但用人單位應出具未及時備案的情況說明并蓋章向就業備案管理部門提報。
法律客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后,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后,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沒備案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需要備案的,合同勞資雙方各執一份,但如果是集體合同沒有備案的,勞動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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