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扣除標準
法律分析: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是: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后結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扣除比例是多少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如下:一、扣除比例一0%。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扣除比例二15%。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扣除比例三30%。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脊巧虧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四、扣除的特殊情況。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1。財政性基金,指的是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的財政專項資金,還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是不包括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的國家投資,指的是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到企業、并且按照有關的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了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之后要求歸還的本金的以外,全都應該計入到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
(2)對于企業收取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專項用途并且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當中減除。
(3)企業不征稅的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的關系由財政部門或者是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的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是國務院和財政部、還有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全都應該計入到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對于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且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的財政部分,不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者是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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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櫻神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寬或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廣告費扣除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是: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后結轉。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的;(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廣告監察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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