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分交罰款可以在交警大隊、執法站或各銀行都可以處理。
交通違章罰款繳納:
1、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當地各銀行都可交違章罰款,通過自助交電話費的POS機即可。
2、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3、如違例項目需要吊扣駕駛證的還須按規定吊扣,吊扣駕駛證期滿后憑《吊扣駕駛證執行憑證》取回駕駛證。
4、如是持深圳駕駛證的司機,違章不需吊扣證的,只需直接到各銀行繳納罰款即可。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違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駕駛證扣分不能補回來。
在一個周期內,駕照扣分不滿12分的繳清罰款,記分下一周期就會清除;駕照扣分扣滿 12分的,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擴展資料: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第二節 考試要求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連續進行考試。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采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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