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負責:開展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等。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分析:(一)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向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二)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提出建議。(三)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并督促企事業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五)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監察包括下列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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