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丟失公司財物要賠償嗎?
問:公司給我配備了電腦,上星期出差的時候我不小心把它放在飯店里了,回去找的時候已經不見了。回到公司的時候公司要我對電腦作出折舊后賠償,但是我是受公司命去出差的,我要承擔說有責任嗎?答:是的,你有一定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把電腦好好看管,你有疏忽的過錯,因此你要承擔賠償責任是肯定的。但是公司也有一定責任,因為你是在為公司做事情,公司也有受益。《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作為受益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本案中,要求你賠償全部損失并不合理,只需賠償部分損失。至于你們各自要承擔多少,就要看你跟公司的協商。(實習編輯:區夢健)
分析:員工上班途中失蹤屬于工傷嗎
員工上班途中失蹤,不是工傷。
職工上班途中遭受傷害,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
職工上班路上失蹤,顯然不屬于這兩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失蹤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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