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上報工傷的時間限制一般為兩年。一、單位應該在員工受傷后30天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二、單位不申請的,員工自己能夠在一年內提議工傷認定申請;三、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去當地勞動局解決;四、提議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手續:(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手續;(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判定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那么,應當如何界定“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呢?“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如根據法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如果職工所在單位對工作時間沒有新的要求,只是規定了上下班的具體時間,那么這段時間就屬于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如果單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對其職工的工作時間有特殊要求,比如對那些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來說,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就應該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主要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需要指出的是,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因單位的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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