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管是哪個勞動者都主動辭職的權利,但是在辭職的時候也是要講究方式方法的。對此,我國法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到底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呢?而要是勞動者擅自離職單位怎么處理?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關于員工辭職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單位怎么處理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勞動者辭職的方式,上文中主要為大家介紹了三種,這些都是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雖然有主動辭職權,但也是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單位的,不然由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就由勞動者承擔。
勞動法辭職規定
勞動法對于辭職的規定,有三種情況,通常如下: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者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的,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身選擇,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任何一個單位都會有勞動者辭職的情況發生,我國勞動法在面對勞動者辭職的時候也有相應的規定。對于勞動者辭職的時間是沒有限制的,但是對于提出辭職申請的時間有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
拓展資料: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對辭職有什么規定
勞動法對于員工辭職規定:
一、想要離職,可不能不辭而別,要提前通知單位。
在遞交離職申請時,要保留遞交申請的痕跡,如通過單位郵件或郵寄方式向單位人事部門遞交、需要將領導批復的離職申請進行拍照。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用提前通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離職。
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的,須按協議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通常又稱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相互間的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義務。
三、如果在工作期間,單位為你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繳納費用,且你與單位約定過服務期,提前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獲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四、辦理完離職手續后,應歸還公司財物,妥善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應有明細單,并對相關費用一次性結清,同時要讓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在入職下一家單位時可能需要提供。
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根據以往的勞動仲裁案例,員工這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里,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么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只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另一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后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么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于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辭職規定
勞動法關于辭職的最新規定具體如下: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分析:勞動法關于辭職的最新規定具體如下: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歷氏山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所謂辭職就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大讓鄭動合同,有三種方式,第1種是跟用人單位協商;第2種是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最后一種是收集證據,證明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需要履行告知義務,期限30天交;用人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前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核升,后者需要按照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滾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肢中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滑知》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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