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未到能否辭職
法律分析: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如果合同沒到期想辭職怎么辦
如果合同沒到期想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商談,如果達成一致協議,可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應當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并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基本勞動制度,雙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想要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溝通,并盡量協商出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可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進行正式解除。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勞動者要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履行義務,并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例如拖欠工資、強制加班等,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這時候勞動者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當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盡快作出回應,通常要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救濟方式。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金額,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金額,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如果無法確定實際經濟損失,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業慣例等因素進行合理估算。
在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如果想要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商談,并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勞動者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求勞動者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提出終止條件或者續訂要求,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沒到期能不能辭職
勞動合同沒到期能不能辭職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簽了勞動合同并不是說員工在沒有到期的情形之下就不能夠辭職了,但是我國的勞動法當中也明確規定,員工想要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跟用人單位說一聲,如果員工找好了工作跟公司辭職,并且是要求馬上就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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