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能否撤銷?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反悔嗎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是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時,該協議可申請撤銷。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反悔嗎
二、協商解除的特征
(一)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三、協商解除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三)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怎么辦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得到賠償。按工作年限來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不肯履行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購買證明等。
如果是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了,可以找到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看看通過努力是否可以協商,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并且公司沒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辭退員工的話,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也分多種情況:1.用人單位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經濟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除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之外,還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可以無故單方面辭退員工。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簽了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出現法定、約定解除條件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合同。出現解除條件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能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即可,除此以外,用人單位為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需再提前30日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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