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本身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一個時期,所以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并沒有在轉正之后辭退有那么多的條件限制,但也不能說試用期內就能隨便辭退員工,否則的話還是會承擔責任的。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當注意事項: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5.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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