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新人應知法條
一、關于合同簽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意思,下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關于五險一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前三種是公司和職工一起繳納的,后兩種是公司繳納的,職工無需花錢。
2.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三、關于合同內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增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關于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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