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孕婦賠償標準
開除孕婦賠償標準:
1、如果單位無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賠償孕婦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即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4、如果因為孕婦個人原因導致被開除的則不需要賠償。
所以說,開除孕婦的賠償標準需要分情況而定,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開除孕婦賠償標準怎么算
孕婦被公司辭退屬于違法辭退的,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計算,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孕婦的,也不需要賠償。
公司辭退懷孕員工怎么賠償
1、公司辭退懷孕員工,如果是非法辭退的,要給予懷孕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做產檢不能上班,公司可以扣除工資嗎
(一)首先我們來看看公司可以扣工資的情況:
1、公司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
2、公司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保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勞動者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扣除的其他費用。
5、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資扣除經濟損失的賠償??鄢馁M用不能夠超過月工資20%,扣除后剩下的工資不能夠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扣工資。
(三)女職工做產檢不上班,公司扣除工資的:
1、女職工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返回扣除的工資;
2、沒有協商一致的,且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扣工資的,女職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3、公司有工會組織的,可以向工會請求幫忙協商談判,或者申請仲裁或起訴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懷孕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一、懷孕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有哪些
1、公司解雇孕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以下標準的雙倍計算賠償,具體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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