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有什么區(qū)別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在于兩者產生的依據(jù)、合同主體這兩個個方面。在產生依據(jù)方面,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提供和接受勞動而產生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jù)則是雙方的約定用于一段時間或者一個工作任務內的用工。在主體資格方面,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則必須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沒有任何要求。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和勞動關系的區(qū)別?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兩者的區(qū)別有以下內容:1、適用法律不同。2、主體資格不同3、主體地位不同。4、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5、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6、國家法律干預程度不同。7、糾紛解決途徑不同。8、在審判決實踐中應予區(qū)分的二種現(xiàn)象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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