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是什么意思解釋是什么?
行政仲裁的意思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二、行政仲裁的含義與特征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聯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明確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
(2)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后,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并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于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民事糾紛;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糾紛都可作為行政裁決的對象,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聯的民事糾紛才能由特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如土地管理機關對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等。
3、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決權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只能根據具體法律的明確授權進行裁決,而不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主動進行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
(3)行政裁決是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于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項所作的具體處理決定,仍然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帶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它使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系被確定下來,因此,盡管行政裁決具有上述特征,但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特征,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生活中通常會出現雙方因為某一事件產生了不能達成一致的糾紛,這時雙方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進行政仲裁,通過第三方的工作人員對雙方就糾紛事件進行調解,爭取能夠協商解決,如果還是沒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行政仲裁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的區別在于:
(1)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一種經常性活動方式,屬于行政機關的非行政職權活動;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司法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為的依據不同。行政調解行為是依據爭議當事人的申請;而行政裁決行為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前者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和合意;而后者則是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
(3)法律 效力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非權力性質的行為,因此,雙方當事人即便達成協議,也可以反悔;當事人反悔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決定則是由行政機關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它具有法律約束力。
(4)救濟途徑不同。行政調解達成協議,雙方或者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則不應提起民事訴訟,而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行政裁決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并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裁決主要包括權屬糾紛裁決,侵權糾紛裁決,損害賠償裁決三方面。侵權糾紛裁決主要針對的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行政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權屬糾紛裁決主要針對的是財產或資源的歸屬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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