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的繼承人有哪些
除死者生前供養親屬撫恤金外,工亡賠償金在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間平均分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參照繼承法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確定。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即: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存在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數額中,照顧與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員和婦女兒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親工傷死亡賠償金 成年的女兒能不能繼承?
父親工傷死亡賠償金n成年的女兒能不能繼承有分配權。
父親工傷死亡賠償金,分為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專門的指向,近親屬不能分配,可以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遺產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工亡補助金是身死的補償,工傷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工亡職工的遺產,是對近親屬的補助。
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雖然不是遺產,但司法實踐中,依然參照繼承法的規定分配,喪葬費和工亡補助金合并計算,扣除實際發生的喪葬費用之后,剩余部分由配偶、子女按人數原則平均分配,婦女和兒童可以適當多分。
成年女兒是子女,擁有分配權。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法,不論女兒是否結婚,父母的財產她都有繼承權。
但是,如果除女兒外,還有兒子或未婚女兒,一般結婚了的女兒自己不去繼承。
因為這里涉嫌到親情關系。說這,你會明白
可以的,需要做個親子鑒定的。找法院申請
工傷死亡賠償金父母可以占多少比例分配
工傷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一般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均等繼承、適當照顧的原則。父母配偶子女各占1/3,但是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協商調整具體份額。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請問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和繼承?
:rn非常謝謝師傅釋疑!還想請問:一,除開喪葬費、扶養金之外的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是配偶先得一半然后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還是全部平分?二,工亡補助金為何全部作為兒女享有?三,還有一農村生產社的固定股份,應該可視作婚前財產的,這和房產都不可以拆分哦,那該怎樣分?1.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于用于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于個人所有的撫養費部分,剩余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同時,要根據繼承法的遺產處理原則,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繼承人要予以照顧。
2.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還應多分。
3.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1、還可向單位主張工亡待遇,能證明是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即可
2、房屋及死亡賠償金參照遺產繼承分配
3、親屬撫恤金歸親屬本人
1、還可向單位主張工亡待遇,能證明是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即可
2、房屋及死亡賠償金參照遺產繼承分配
3、親屬撫恤金歸親屬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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