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直接證據有哪些
刑事訴訟證據 范圍: 1、物證,書證 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穩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 證人 證言 (1)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2)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3)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訴訟 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鑒定意見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3)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6、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50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 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中哪些能作為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有效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鑒定結論等多種形式。
在確鑿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清晰后,法庭將判決罪犯有罪。
取證過程中可通過詢問與訊問兩種方式獲取信息。
詢問即由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相關人員陳述所知悉的案件情況;
而訊問則是由執法機構要求違法者、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如實交代案情。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類別包括:
1. 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2.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3.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即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相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6. 鑒定意見,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特定問題而委派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士進行鑒定后得出的書面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勘查、檢驗后形成的記錄,按內容可細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環節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則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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