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受過除分退休時會受何影響
企業職工受處分,會一定程度影響退休待遇。
一、受開除、判刑、勞動教養處分
根據原內務部《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職工受開除和刑事處罰的,受開除和刑事處罰之前工作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再計算,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可以與重新參加工作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因為繳費年限減少影響退休待遇‘
(二)企業職工勞動教養期間不計算工齡,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教前和勞教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因為勞動教養七級不計算工齡繳費年限減少影響退休待遇。
二、其他處分
企業職工受開除、刑事處罰、勞動教養之外的其他處分,因為受處分影響工資收入從而直接導致繳費工資減少,繳費工資指數降低和個人賬戶儲存額減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退休待遇。
內務部
《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二、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他們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并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的計算,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勞動教養(沒有開除公職)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計算一般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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